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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 2021/11/17 11:4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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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他人进行投标的,该授权代表须是投标人的员工。投标文件中必须提供其劳动合同以供查验,否则投标无效”,这个条款是否合理?
答:不合理。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由此可知,法律中规定只要不是必须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主体都可以通过委托代理的方式委托第三人进行处理,而且并未规定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当事人必须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因此,要求投标人的授权代表必须提供劳动合同,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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