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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不容忽视!四川省发布《食品小作坊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 2023/11/25 8:4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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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省市场监管局发布《四川省食品小作坊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在四川从事食品生产的小作坊,应当取得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这项规定将于12月1日开始实施。那么,申请许可需要提交什么资料呢?




一、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前向生产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的健康证明。

   (五)生产的主要食品类别、类别名称和品种明细。

   (六)生产经营场所平面图以及生产工艺、流程说明。



二、审查形式


   生产的食品未列入小作坊重点监管食品目录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对经形式审查获得许可证的食品小作坊,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颁证之日起30日内,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不合格的,应当限期整改。


   生产的食品列入小作坊重点监管食品目录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进行现场核查,在收到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



三、许可证管理


   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食品小作坊应当在生产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摆放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及食品安全风险等级公示表。



四、变更、延续与注销


   许可证在有效期内,食品小作坊名称、现有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变更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食品小作坊的生产场所迁址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


   食品小作坊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生产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食品小作坊终止食品生产经营的,应当自终止生产经营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注销许可证。



五、生产过程控制


食品小作坊生产活动应在许可范围之内,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使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二)生产、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三)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并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要求。

   (四)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患有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五)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六)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七)按照国家规定和标准存放、使用食品添加剂。

   (八)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得掺假掺杂、以次充好、以假充真。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要求。



该办法对食品小作坊还有哪些具体的要求?

我们一起来看看...



01 追溯要求


   食品小作坊应当保障食品可追溯。

   鼓励食品小作坊对接或上传相关数据信息至省信息化溯源公共服务平台。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或者备案证明、产品合格证明,索取销售凭证,并保存相关证明。采购进口食品原料的,需提供进口经销商资质和加盖供货方公章的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复印件。相关证明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02 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食品小作坊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开展食品安全状况自查评价。

   食品小作坊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小作坊生产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食品安全风险等级被评定为高风险的食品小作坊应当每季度将自查结果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03 食品添加剂使用要求


   因食品小作坊生产工艺确有需要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

   专区(柜)存放、专人管理,并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使用时应准确计量,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使用量、使用日期、使用人员等事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04 包装和标签要求


   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应当有包装和标签,标明食品名称、成分表或者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以及食品小作坊的名称、生产地址、联系方式、许可证编号等信息。

   鼓励标识产品执行标准、致敏物质。标签内容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依法豁免标示保质期的食品可不标示保质期。


05 检验要求


   食品小作坊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食品小作坊应当对新投产、停产超过3个月后重新生产或者改变生产工艺后生产的首批食品,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检验报告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06 网络食品经营要求


   从事网络食品经营的食品小作坊应当按照规定在自建网站或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首页显著位置或者经营活动主页面醒目位置公示其营业执照、许可证、食品安全风险等级等信息。

   相关信息应当完整、真实、清晰,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0日内更新。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依法制止不合格食品的销售。食品安全风险等级被评定为高风险的食品小作坊不得从事网络食品经营。

那么


食品小作坊应具备哪些条件呢?


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生产经营规模小的个体食品生产加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加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它污染源保持适当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设施以及消毒、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等卫生防护设施;

   (三)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四)具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要求。



食品小作坊禁止要求



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下列食品:

   (一)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

   (二)采用传统酿制工艺以外的其它方法生产的酒类、酱油和醋;

   (三)国家和省禁止生产加工的其它食品。

   (四)食品小作坊不得接受委托生产加工或者分装食品,不得生产加工食品添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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