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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 2021/9/21 11: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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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和B共同成立了C公司,A公司招标,B公司投标,B公司是否因与A公司有利害关系从而要被判定为投标无效?
答:采购人A和供应商B共同成立了C,并不影响B作为供应商参与A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因此不能判定B投标文件无效。但是,采购人A与供应商B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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