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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 2021/4/14 17:2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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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多包采购中,采购人提出兼投兼中或兼投不兼中,合理吗?
答:划分标段是采购人的权利,可是投标却是投标人的权利。投标人是否参加投标、投哪个包或哪几个包,应由投标人自主决定,任何单位,包括招标人不应加以干涉或引导。因此,不建议招标文件作“投标人必须投2个以上的包”的规定。
为避免投标人中标包数过多,因受资源投入限制,而无法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招标项目,增加合同履行的风险,采购人限制投标人的中标包数,采购人可以结合项目实际情况、产业发展状况和合同履约需要,在招标文件中合理设置投标人的中标包数(即“兼投不兼中”是可行的)。
限制投标人投标包数和中标包数,怎样才是依法且合理呢?首先,要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包括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中作出规定。要让潜在投标人通过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知悉,这是招标公正、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其次,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对此事项的规定要具体、清楚、无歧义、可操作。
法律依据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规定,三、加强政府采购执行管理……细化采购活动执行要求。采购人允许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可以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金额或者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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