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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采资讯|这些投标文件造假行为,您中枪了吗?

发表时间: 2021/12/16 9:5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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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经常会在采购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公告中看到,“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而受到处罚的情况。

   那么,你们知道哪些投标文件行为属于“提供虚假材料呢”,造假又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




以他人名义投标的造假行为







在投标活动中,有时会出现投标人通过租借他人资格证书、资质证明等一系列材料,或者是以他人的名义来参与投标的情况。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



业绩造假行为







有的政府采购项目根据实际需求,会要求投标人提供相关的业绩证明。一些不能满足相关业绩要求的投标人为了中标,可能会通过伪造等方式来满足投标业绩要求,或者拿诸如框架协议、合同意向书等一些预约合同顶替真实业绩证明。



财务报表造假行为







为评估投标人企业经营与财务状况,以确定投标人的履约能力,部分招标方会在招标文件里提出需要投标人提供经过本单位专业财务人员审核确认过的财务报表或经专业审计事务部门审计过的年度财务报表作为依据。为了提高中标率,往往都会有投标人在财务报表上作假,让公司的财务情况“更好看”。



信用造假行为







随着信用评分机制的大力推广,一些曾经出现过信用违约并且处罚期没过的企业或者是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为了参与投标往往会提供作假的信用信息。



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







为选出优质的投标人,招标文件往往会对投标人要求提供相关的资格、资质证书或其他许可证件证明。有的投标人本身没有相关资格、资质证书或为了能够投标并加分提高中标率,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





投标文件造假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一般来讲,投标文件造假会面临四个方面的处罚:取消中标资格、罚款、取消投标资格、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也是财政部门在政府采购监管中时常援引的法律条款,也有相当一部分供应商因为提供虚假材料而受到行政处罚,轻则罚款,重则丧失一定期限内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


市场监管总局应急管理部关于取消部分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
取消火灾报警产品(产品代码1801)中的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产品、消防联动控制系统产品、防火卷帘控制器产品和城市消防远程监控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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