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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废标后重新招标,原来的评审专家需要回避吗?

发表时间: 2021/12/21 17: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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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标后的项目重新招标,原评审专家是否需要回避?

            

            答:不需要回避,不属于法定回避的情形。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二)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三)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对于行政单位来说,其政府采购服务和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是否是一致的?是不是其所有需要的服务事项都应按照政府购买服务进行?

    

    答:对于行政单位(各级国家机关)来说,政府采购服务和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基本是一致的,并非政府所有的服务事项都应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进行,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是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且适宜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

    实际操作时,属于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服务事项是否需要实施购买服务,须遵循“预算约束”和“办事不养人”原则。部门在确定要购买的服务事项时,应考虑是否有预算安排、现有人员资源是否充分使用等因素。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的服务事项没有预算安排的不得实施购买服务,同时也要防止“一边购买服务,一边养人办事”。






机关食堂采购米、面、油、菜需要通过政府采购吗?


            答:判断是否通过政府采购,要根据《政府采购法》中对“政府采购”的定义来进行判断。国家机关的所有资金均应纳入预算管理,属于财政性资金;采购标的如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预算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均应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程序和方式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按内控制度采购。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二款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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