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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 2022/11/11 12: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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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重现
某市粮食局防汛物资麻袋储备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采购内容为防汛麻袋。经评标委员会评审,A供应商成为中标供应商,并于中标结果公告第7日与粮食局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一个星期内,A供应商运送麻袋到该市粮食局指定地点交货履约。交货时,该市粮食局负责该项目采购的工作人员没看A供应商提交的货物,就直接认定A供应商提供的货物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要求A供应商放弃中标、放弃合同,并向A供应商承诺不对其进行处罚。
A供应商只能递交放弃中标申请书,在申请书中表示无法履约,放弃该项目合同。粮食局将A供应商的弃标申请书移交给当地财政部门并要求重新采购。当地财政部门随即启动监督检查,A供应商向财政部门说明履约遇到的困难,并告知财政部门,采购人已经承诺不对其进行处罚,故财政部门不能再对其进行处罚。
✦++案例探讨
A供应商成为中标供应商且与采购人签订了采购合同,进入了履约阶段,此时已不存在放弃中标的说法。如果供应商按照采购人的要求放弃合同,属于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供应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案例中采购人与A供应商已经签订合同,并且A供应商也按照规定履约,采购人却故意设置履约障碍让A供应商放弃合同,供应商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采购人赔偿相应损失。对于采购人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相关规定,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实际上,有分析人士表示采购人设置履约障碍,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情形在政府采购实践中时有发生,其主要原因还是一些采购人与某个“内定”供应商暗箱操作,一旦中标的供应商不是“内定”好的,就会以各种理由让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已签订合同的,则设置履约障碍,让供应商“自觉”放弃合同,重新组织采购活动,以达到让“内定”供应商中标的目的。
上述案例A供应商,很可能就是因为不是“内定”供应商,因此被采购人要求放弃中标。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政府采购公平、公正的原则,损害了其他供应商的权益。对此,对于采购人在政府采购过程中的不规范、违法行为,供应商要知法懂法,行使自身监督权利,利用合法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
第四十六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