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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采购过程中只能采用最低价中标方式吗?

发表时间: 2022/11/9 11:1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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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竞争性磋商的最后报价到底需不需要公开?



答:未成交供应商的最后报价不公开。

    磋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成交结果公告第(四)款仅包括“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不包括其他未中标供应商的最后报价。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五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竞争性磋商,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磋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第二十九条成交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二)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三)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四)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五)磋商小组成员名单。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还应当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问:有的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竞争性磋商采购中,采取先评分,达到一定分值如85分,才能进入最终报价环节,这种方式是否合法?



答:不合法。

    竞争性磋商采用的是综合评分法,必须由磋商小组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综合评分得出。因此还没最后报价就评分有违程序规定。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十九条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第二十三条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问:物业管理采购过程中只能采用最低价中标方式?



国库司答复:留言所述,物业管理项目优先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评审办法主要使用最低评标价法。

市场监管总局应急管理部关于取消部分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
取消火灾报警产品(产品代码1801)中的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产品、消防联动控制系统产品、防火卷帘控制器产品和城市消防远程监控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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