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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 2022/11/4 17: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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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一项目资格预审后,发现一名评审专家工作单位为排名第一名公司的子公司,参股47%,没有控股。该专家在评审之前没有提出回避。请问此次评审是否有效?该评审专家是否可以界定为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应该回避?如果该评审专家已经退休或离职,是否有离开多少年后才能参加评审?
国库司答复:
1.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评审专家应该回避的情形“(三)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您反映的情况,评审专家工作单位为排名第一名公司的子公司且参股47%,属于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应当依法进行回避。
2.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该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根据87号令相关规定,此次评审无效,应当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3.《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评审专家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应当回避。因此,如果该评审专家已经退休或离职,则三年内不得参与供应商的评审。
公开招标项目,在卖标书期限内(5工作日)购买标书不足三家,可否不用等20天到期,直接发布采购中止公告后,向财政部申请改变采购方式?
国库司答复:
根据政府采购法,只有到投标截止时递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或者递交投标文件的有三家但符合要求的不足三家,采购人才可以申请改变采购方式。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规定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是国家机关,那么请问事业单位能不能采购劳务派遣服务?
国库司答复: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允许采购劳务派遣服务。确需采购劳务服务的,可以采购一定工作量的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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