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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 2022/10/20 9:5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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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重现
某学校委托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对“校园网络、广播系统及信息化平台建设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招标文件发出之后,供应商A公司提出质疑,认为招标文件中将供应商从业人员、特定区域业绩作为评审因素和加分项,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代理机构对质疑进行了答复,认定质疑事项不成立。A公司对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依法向市财政局提起投诉。
市财政局依法受理该投诉,并依法开展调查处理,认为招标文件评审标准中将供应商从业人员作为评审因素,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的规定,将“区内做过类似业绩”作为加分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属于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投诉成立,责令采购人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
法律依据
二、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本次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将供应商的从业人员作为评审因素,违反了上述规定,属于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